Safety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measurement, control, and laboratory use—Part 17: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equipment intended to be used in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s by children
本文件规定了预定在责任者监护下儿童使用的教育机构中下列类型设备a)、b) 或c) 和其附件的特殊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在责任者监护下预定年龄3岁到16岁的儿童使用的教育机构中的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
儿童是指3岁到16岁之间的人员。
需要附加教育或物理支持的学生也许有超过本文件中限值的需求(见第17章风险评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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