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t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 in adhesives
本标准规定了在规定条件下的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定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溶剂型、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定。本标准将VOC含量的测定界定在大气中具有光化学反应活性的有机化合物(参见ASTM D 3960)。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胶粘剂和化合物:--用作中间体或未进入流通领域用作生产原料的胶粘剂;--用于任何研究与开发、质量保证或分析实验室中试验或评估的胶粘剂;--氰基丙烯酸酯胶粘剂。本标准不适用于单包装小于100 mL的胶粘剂。本标准不适用于材料粘接时应用的特殊功能性表面处理剂。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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