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 equipment—Radio-frequency disturbance characteristics—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本文件适用于工作频率在0 Hz~400 GHz范围内的工业、科学和医疗(以下简称工科医)电气设备以及设计用于产生和/或局部使用射频能量的家用及类似器具。
本文件覆盖9 kHz~400 GHz频段内射频骚扰的发射要求。
对于在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2020)中定义的工科医射频应用(见3.1.18),本文件覆盖9 kHz~18 GHz频段内的射频骚扰发射要求。
含有无线电发射/接收功能的工科医设备(具有无线电功能的主机设备)也在本文件的范围中,见附录F。然而,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国际电信联盟(ITU)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产生的有意发射,也不适用于与这些有意发射相关的杂散发射。
注1:此豁免仅适用于无线电发射机产生的有意发射。然而,例如工科医设备的无线电和非无线电组件之间的互调产生的组合发射,也适用于本文件要求。
注 2:感应炊具的发射要求在GB 4343.1中规定。
本文件亦适用于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定义的工科医频段内的工科医射频照明设备和紫外线照射设备。
本文件亦适用于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的机器人。
示例:焊接机器人、喷涂机器人、搬运机器人、加工机器人、装配机器人、医疗机器人、教育和实验机器人。IEC EMC专区给出了本文件范围内的机器人的全面列表。
注3:飞行机器人、家政机器人、玩具机器人和娱乐机器人是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其他标准范围内的机器人的示例。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其他CISPR产品类或其他产品发射标准中已经覆盖的设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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